本校教職員工請假代理事項之費用支付

單位:退休撫卹
參考連結:http://upto.thu.edu.tw/qa/faq.php?mclass=20

有關「本校教職員工請假代理事項之費用支付」說明如下:
(依據85年1月6日第126次校務會議決議辦理; 民國85年1月16日東沛人二字第010號函)

一、代理課費期限之規定

  1. 除喪假外,其他請假(病假、婚假、娩假)七日(含七日)以上經核准後始可申請代課(理)費用。
  2. 事假不得申請代課(理)費用。
  3. 超過規定期限之請假不予核發代課(理)費用。

二、教師請假時之代課費用,由教師本人簽報,經教務處合算鐘點時數後(以基本授課時數支給,不足者以實際授課時數支給),由會計室核發。
三、職員工請假,其工作或因該單位無其他同仁可代理,或因其他因素必須請工讀生代理者,其工讀生之工讀費由該單位主管簽報經人事室查核後送會計室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