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全年或半年均在校外實習,學生可否免繳學雜費?
單位:海內外實習
教育部推動之校外實習課程,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選修或必修學分,為正式課程且採計畢業學分,雖然在校時間有限,但學校需負責實習課程規劃、實習機構評估、安排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、辦理實習前講習、實習中輔導、及實習後評量等等事宜,故仍需依各校學雜費收費標準進行繳費。
依據教育部88年6月3日台88技字第88058056號函,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,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、雜費5分之4為限(住宿費則依學生是否住宿徵收之),說明如下:
- 學費係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,用以支付學校教學、訓輔、研究、人事所需之費用。大學學生依據學則須於4年期間修畢一定學分數方得畢業,又大學學費收費標準係採固定金額,如每學期50,000元;然全學期在外實習之學生,因將課程集中於大學前3年學習,衍生之課程費用並未於前3年之當學期額外徵收,是以收取實習學生學費全部係因平均分配4年所學課程費用。
- 雜費係作為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、用以支付學校行政、業務、實驗、基本設備使用費所需之費用。學生在外實習,需與簽訂單位進行課程研擬、支付實習場所設備維護、學習指導、實習場所材料、教師訪視等業務相關費用,是項費用得由學生雜費之經費支應,惟考量學生並未使用學校設施,故雜費之收取以5分之4為限。